根據判決書,劉女高中畢業後,就上台北念大學,在畢業前就跟現在的丈夫結婚定居在台北,並在台北的國小任教,就再也沒有回嘉義與父親同住。
劉女的父親於2002年去世後,留下約37萬元的遺產,但在父親離世3年後,突然被通知,她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因父親生前曾跟銀行借貸800萬元,當時還有490萬多元尚未還清,要求她每個月必須要扣押部分薪水來抵償。原來父親生前曾向銀行貸款800萬元,且還有490多萬尚未還清,但當她得知時已經為時已晚,無法拋棄繼承。
而劉女18年來已經償還銀行638萬餘元,早已超過銀行當初申請強制執行的490萬餘元,但銀行卻表示,490萬餘元以按照年息9%來計息,再加上違約金,照理劉女每個月應該償還3萬多元,但她每個月被扣掉、用來還款的薪水僅有2萬多元左右,不足以清償每月的利息,所以本金根本就沒有還到。
嘉義地院審理時認為,劉姓女教師的父親除了她以外還有其他繼承人,就算所有遺產都留給劉女,她最多也只需要在父親留下的37萬餘元範圍內,負擔清償責任。而劉女至今年2月,已經給付銀行638萬餘元,遠超過遺產總額。因此,女子請求確認執行命令所載的490萬餘元債權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