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馬來西亞《中國報》報導,事發當時,酒醉的林春明搭訕一名獨自走在路上的24歲女子,女子從一開始就不想理會林春明,但林春明持續糾纏,並一手抓住女子,使得女子跌倒。這時林春明趁機猥褻女子的胸部,然後看到有車經過,就把女子硬拉到馬路邊,隨後抓住女子的頭撞牆,之後對女子性侵。
受害女子之後想找機會脫逃,林春明假意要送她回家,但在路上又再度性侵女子,並逼她口愛。後來剛好有一輛摩托車經過附近,林春明害怕東窗事發,這時才趕緊穿褲,而女子也趁機逃走,向附近民眾求救。
警方獲報後循線逮捕林春明,林春明也被判處16年徒刑和鞭刑22下。不過這10年來林春明上訴2次,第1次上訴被駁回,林春明在今年又提出第2次上訴。林春明上訴狀指稱法官誤判,不應該把他判得那麼重,不過上訴庭法官鄭永光駁回林春明的上訴狀,更稱法官並沒有誤判,甚至還說「這算判得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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