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李男是1985年生的役齡男子,2004年時已滿18歲有接受徵兵義務,但2008年卻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境就學,直到2018年底已超過兵役法規定役男出境最高就學年齡限制,經南投縣府函催仍未返國。
一審認為,李男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破壞國家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損及國防動員兵力,依妨害兵役條例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南投地檢不服上訴,主張李男應服1年兵役,另李男年收入約台幣750萬元,一審僅命繳15萬元罰金,法院無異是「鼓勵有經濟基礎者逃避兵役」,認為量刑過輕、緩刑非妥適。
台中高分院二審表示,李在美國年收入高達750萬元,為讓他記起教訓、對社會有付出,撤銷原判決緩刑所附條件,改命他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