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媒體報導,士檢指出有關媒體報導「某藝人」(註:炎亞綸)拍攝性愛影像事件,就涉嫌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部分,已於今天(21日)主動分案了。由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持續蒐集相關的事證積極依法偵辦。
回顧整起事件,耀樂曾經透露「看我還在睡,就不管我的感受,(炎亞綸)執意進入」「趁著我不注意,(炎亞綸)依然拿手機偷拍錄影」「我跟你(炎亞綸)的性愛影片被傳播出去了」「甚至在我影片被流出來的時候,你(炎亞綸)還跟別人說,我如果出來選擇爆料的話,你當時要請黑道解決我…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等等,讓炎亞綸已成犯罪嫌疑人。
據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散布或播送未成年人性影像罪,最重判囚7年,性侵16歲未成年者,最重判15年;另涉犯《刑法》竊錄罪、恐嚇罪,兩罪依法加重其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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