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前年一名陳姓男子到台北市大安運動中心,進入淋浴間見一男泳客沐浴動歪念,強行撫摸對方胸部、腹部和生殖器,又不顧男泳客意願,對其進行口交,因陳男體型高大,加上生殖器被含住,男泳客不敢反抗,讓陳男得逞。
男泳客事後不甘受辱提告,認為陳男的行為已違反他的性自主權,精神受到損害,並向陳男求償6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陳男有期徒刑3年5月,因陳男在民事庭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說明,陳男被判賠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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