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人妻指控丈夫2006年間與外面的女子發生不倫關係,拋妻棄子,多次報案協尋也沒有下文,丈夫完全將他們母子拋之腦後,在外逍遙,而讓她一個婦人獨自承擔養家的經濟重擔。
直到2015年公公過世,沒想到丈夫竟將小三的名字放到訃聞中列入孝媳之位,將她元配的名分完全踩在腳下,多年來她忍受丈夫的拋棄,並且對子女也漠視,毫不主動想要關心孩子的近況,認為對方惡意拋妻棄子,終於不想守著名存實亡的婚姻,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開庭時,雙方的女兒也出庭作證,認為父親多年來音訊全無,只有偶爾露面,也沒有拿錢養家,只靠媽媽努力賺錢養家,認為「父母關係太不對等了,他們的價值觀有很大的落差」。
對於妻子的離婚訴求,丈夫兩度遭遇法院傳訊,卻未出庭應訊,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法官認定夫妻雙方均不願意維持婚姻關係,且確實存在重大離婚原因,因此最終判決准予離婚,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