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事發當時18歲的張女自稱「酒國小仙女」,在IG上刊登招募小姐廣告,並媒介性交易。然而,張女在知情小花(化名)、小希(化名)為國中生下,竟仍替2人招攬客人進行交易,並分別於2021年7月15日、17日,媒介小花、小希以1萬1千元、1萬2千元的價格性交易,但誇張的是2021年7月17日當日,張女除了媒介小希進行的該次性交易外,竟還有另名年僅14歲國中少女參與其中,與嫖客A大玩3P。
事後張女又於2021年7月20日,再度媒介小花以2萬5千元的金額與嫖客發生性行為,4筆性交易,張女均抽成5成,共非法營利3萬4千元。事後2嫖客遭起訴,嫖客A被依照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應接受法治教育4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另嫖客B則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並向公庫支付6萬元。2人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張女犯案時年僅18歲,當時坦承犯行,並與小希、小花及2人父母分別以36萬元、30萬元金額成立調解,不過張女卻只付了第一期的款項1萬元就不付錢。對此,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照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若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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