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表示,為配合環保署「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將於明年7月1日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如違法使用,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花蓮縣環保局在2022至2023年間共計召開3場研商會議,邀集轄內飲料店業者進行相關法規宣導及研議實施日期,此舉是為讓業者有足夠緩衝期間消化庫存的一次性塑膠杯。
花蓮縣環保局同時也呼籲民眾,在購買手搖飲時可攜帶環保杯或使用循環杯,花蓮縣也於2023年5月1日起,結合花蓮市15家友善環境飲料店業者,實施循環杯租借服務,期程為6個月,自2023年5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有鑑於一次用飲料杯對環境的危害,經由各項評估結果,預定於明年7月1日實施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藉由法令的推動及業者、民眾的響應與配合,從生活轉型面向減少碳排放,一同攜手邁向2050年淨零碳排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