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名陳姓男子在去年4月將住處借給朋友的女友住,發現女方服用安眠藥並確認熟睡後,陳男認為有機可趁,就起了色心性侵得逞。隔日中午起床,女子察覺下體狀況「怪怪的」,質問陳男是否對她做了什麼,陳男才承認犯行,女子氣得報警提告性侵。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承認犯罪,且已賠償一定金額,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刑1年8月。陳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先前因為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而陳男也於2021年6月12日執行完畢,隨後又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已構成累犯。
雖然陳男本次犯案和先前的案件罪名、性質不同,因此難以認定陳男個性惡劣,台中高分院在審酌原審量刑時,已將陳男的前科列為科刑審酌事由,為免重複評價,認並無再依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的必要。
台中高分院也指出,陳男在這案子犯下的罪行,根據法律規定的刑罰是3年以上,不超過10年的有期徒刑,而原審判決經刑法第59條的規定酌減,判處被告1年8個月的有期徒刑,這已是相對較輕的刑罰,並無特別嚴重情節。
陳男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沒有考慮他的家庭狀況,包括配偶因生產而成植物人,因此請求法院減輕刑罰,但台中高分院審酌後,認為即使再考慮被告的家庭情況,也不會改變原審判決的刑罰,因此駁回上訴。本案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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