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今(15日)發出新聞稿指出,去年1月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檢具相關資料向苗檢報告後,苗檢指派劉偉誠主任檢察官、蔡明峰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指揮偵辦。檢方今年6月5日展開搜索及傳喚行動,並於6月6日向苗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劉姓前鎮長獲准。
經檢方調查,劉秋東在2018年12月至2022年11月擔任苑裡鎮長期間,透過李姓男子針對苑裡公有零售市場相關3件標案,在決標後向得標廠商要求2至3成不等之賄賂,但遭廠商拒絕。
此外,劉秋東也與兒子共同向林姓女子、2名余姓男子借牌投標苑裡鎮公所之工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非法承攬苑裡鎮公所7件工程、獲得約新台幣1,047萬元工程款及相關不法利益。
苗檢認定劉秋東涉犯貪《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圖利罪、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詐術投標罪、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其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詐術投標罪、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而擔任白手套之李姓男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連同其餘出借牌照投標涉犯《政府採購法》之林姓女子、2名余姓男子,均依法提起公訴。
苗檢表示,劉秋東目前仍在押,全案近日將移送苗栗地院審理決定是否繼續羈押。檢方強調,任何公職人員均不應以國家授予之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為取得私人利益之對價,同時也將持續整合肅貪力量,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