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人夫直指妻子是「人彘」,控訴妻子在2021年7月施打疫苗後,出現整日昏睡、四肢無力的情形,甚至衰弱到動不了,「身上掛個餅都轉不了」,需要他協助照顧生活起居。
另外,夫妻2人早在2012年就簽好離婚協議書,2021年因為獲得繼承祖產,為確保祖產不被詐騙集團侵占,必須搬遷守護,另成新戶獨立生活。
人夫還說,他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因妻子名下有壽險保單,被認定有資產,不符合資格,加上他自認不是個細心的人,照顧妻子還是需要外傭協助,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希望取得低收入補助。
人妻經法院通知雖沒有出庭,卻透過書狀表明不願意離婚,也不想破壞家庭完整,丈夫想離婚只是想取得低收入戶補助。
承審法官認為,人夫雖有出示1名女子以背面側躺於床上的照片,與1張女性站在屋內行走的照片,也曾向台北市衛生局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但都無法證明人妻身體狀況與施打疫苗有關,且照片中的女子可以站立行走,與人夫描述的衰弱到無法行動的狀況不同。
判決書指出,若人妻真的因為疫苗產生不良反應,也僅屬於個人健康受損,不會危害到人夫的健康,不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的不治之惡疾,人夫以此理由請求離婚,顯然沒有根據。
在離婚協議書部分,法官認定協議書上沒有人妻的表示意見,也沒有記載日期,無法證明是否真的是她親筆簽署,也不能證明雙方是否在2012年間就有離婚意思,不採信人夫的說詞,駁回告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