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米指出,明揚在這次的事故中有3大錯誤。第一指出明揚存放有機過氧化物,是管制危險物品6類中的第5類,而且明揚的廠區存放3千公斤的化學物質,達管制數量30倍以上,根據規定,廠區必須要有特殊的牆壁、柱子等防火裝置,但明揚在這點完全沒有符合規定。另外,化學物品儲存倉庫應為獨立儲存建築物,但明揚也沒有做到,因此周春米指出,上述狀況已違反管理辦法與消防法,因此從重處罰管理權人30萬元罰鍰。
第二,周春米表示,消防員第一時間抵達廠區,但明揚方面沒有提供廠區完整的化學品數量、名稱、位置配置圖等必要資訊,因此從重處罰管理權人 60萬元罰鍰。第三,工廠管理權人沒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違反消防法第43-1規定,因此從重處罰管理權人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