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在去年8月18日開著公司改裝好的911GT3外出試駕,在仁武區義大二路發生車輛打滑跌入水溝而受損嚴重,改裝廠認為陳男並非試駕部門員工,也沒有受過專業試駕訓練,提告要求陳男賠償維修費和車輛減損費共327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他表示公司試車是由研發部經理指揮不特定的同仁隨機進行,試車時機也是經理決定,他當天受莊姓經理指示進行試車,並沒有重踩油門,車輛會滑行出去是因為天雨路滑,自己並無過失。
法官勘驗公司內部舉行的事故檢討報告,確認當天試車陳男是受莊姓經理指示,莊也在會議中坦承「雨天試車是錯誤決策」、「讓行銷試車是因為他開GT3的次數比RD多,又因為正好趕工中,所以讓行銷先試,回頭RD再試」。認為陳男的試駕是經過公司主管指示執行,因此判陳男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