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新北市、就讀某國中一年級的小珊(12歲)去年在網路上被一個暱稱「阿姨」的人搭訕,對方說有管道安排她與喜歡幼齒的有錢人「約會」,做一次實拿4萬6,小珊被金錢沖昏頭,同意援交,於是阿姨提供一個暱稱「茶」的男子帳號,讓小珊與對方聯繫,雙方約在板橋區某捷運站見面,由「茶」帶著小珊到旅館性交易,但事後,男子只給1000元,並說,這是車馬費,4萬6你找「阿姨」拿。
可是阿姨卻已讀不回,甚至封鎖小珊帳號,女孩驚覺受騙,向警方報案。新北警方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發現「茶」與「阿姨」都是C男同一人分飾兩角。除了小珊,他還曾以同樣手法,搭訕另一位成年女孩,先以「阿姨」身分,聲稱可以介紹哥哥休息、聊天等「輕鬆、好賺」的工作,然後本尊出面,說服對方,只要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的猥褻照片,就可以賺取報酬,女孩因此被誘惑,拍了裸露胸部的照片供C男觀賞。
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指出,C男明知兩名被害人均未滿14歲,心智尚未成熟,竟為逞一己私慾,與其中一人性交易,並引誘另一人拍攝猥褻照片,對兩人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審酌C男已經與兩名被害人家長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因此分別依「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判刑1年10月;另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8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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