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起因於2019年5月9日,吳男因不滿邱于軒平時問政表現及發言,在該臉書粉專中PO文,直呼她為「垃圾議員、還不夠垃圾?」等語。邱于軒獲悉後,認為網友涉辱罵損及她的人格、聲譽,因而對他提告。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告吳男主張,法律對於評論公共利益與代議士職責,應有最大限度的維護,認為其發言與公共利益相關,並未侵害邱于軒名譽,但法官仍於2021年3月間,判決吳男敗訴。
吳男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仍判決他必須賠償邱于軒1元,並在即時新聞和個人臉書刊登道歉聲明;但憲法法庭早已宣告,強制要求「公開道歉」屬違憲,最高法院將此部分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分院,而吳男須賠償1元的部分則定讞。
更一審開庭時,邱于軒變更道歉請求,改要求吳男賠償30萬元精神撫慰金。法官認為,吳男所言與公共利益無涉、屬人身攻擊,已逾越言論自由,判賠20萬元定讞。但吳男聲請再審,再審庭法官認為,邱于軒已求償1元勝訴,不得再求償,改判邱于軒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