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運通公司控訴,因業務需求在鳥松區神農路設立倉庫,管理客戶物品,但2019年4月間因自來水公司疏失,神農路上水管破裂漏水未及時搶救,導致倉庫漏水,辦公室器具、通訊設備均泡水損壞,故依法向自來水公司求償財損、清理費以及承租新倉庫的費用共計700多萬元。
對此,自來水公司說,事發當日隨即關水止漏,下午1時許就已無淹水情況,並無運通公司所言未及時處置的情況,再者,運通公司也未提出清點項目與拍照佐證。
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運通公司確實因淹水而有財損,且積水退去後倉庫也確實殘留泥沙需清理,但運通公司並無法證明有多少東西損害,故根據高雄市廢棄清理收費標準進行計算,認為清理費求償15萬元為合理,再加上遭毀損物品經折舊計算賠償37萬餘元,故自來水公司總共需賠償52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