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郭男去年8月時跟10歲女童交往,與女童分別在租屋處、女童住家發生多次性行為,甚至還在國小校門口前車震,因郭皆用手機錄下全程,事後被女童父親提告,影片全成鐵證。
檢調查出,郭男不僅與10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多達32次,跟女童交往前也曾與一名14歲未成年少女交往,共發生二次性行為。
法官認為,女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郭男為逞獸欲對其猥褻、性交,並用手機拍攝影片,已對女童造成傷害,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一審判他9年8月,郭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其中13次性行為證據不足,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依據,13罪原判決撤銷,改判郭男8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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