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1年11月,劉男透過網友認識這名30歲的人妻女模,2人相約到新北市某摩鐵拍攝大尺度活動。女模一開始接受劉男指導拍攝,先被半強迫只穿內衣拍清涼照,之後被要求脫下內衣褲拍裸照,最終遭性侵得逞。
女模事後報警,並稱雖然自行脫掉外衣拍內衣照,但被要求拍裸照時,她已明顯表達不願意,卻被劉男強行上前脫掉胸罩,因被劉男碰觸心生害怕,在不想再被碰觸下,只好聽從脫下內褲,且因當時腳受傷,已經害怕到不知道如何反應。
劉男出庭時雖不否認發生性關係,與女模最終輕生是事實,但矢口否認強制性交致人自殺罪行,辯稱只是拍攝過程中「無意碰到」女模的手,還說整個過程中女模都沒有反抗。
女模丈夫控訴,妻子案發後有負面想法、情緒困擾、失眠問題,即使去身心精神科就診都沒有好轉,生前寫下「會邊哭邊吐」「會做惡夢,會醒不過來」「每天都覺得瀕臨崩潰」。
法官檢視醫院就診紀錄,女模精神狀況經治療後雖有所改進,但性侵後便無法工作,時常感到噁心、嘔吐、哭泣。女模最後一次輕生時,丈夫在現場發現她留下的紙條,寫著「我的身體好噁心,看到就想吐」「我要逃避這個世界,對不起。」
合議庭綜合病歷、遺書事證,判斷其痛苦來源是源於案發後對身體感到噁心,認定與遭性侵具因果關係,依強制性交罪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重判劉男1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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