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原告李男為導遊,確實曾與陳女共同出遊,李男表示,陳女因為出遊期間的一些嫌隙懷恨在心,在有成員20多人的旅遊群組PO文誹謗自己,陳女稱「你當時一直想誘姦我」「我是想找結婚對象,不是想找誘姦的人」「想要免費X女生,拜託不要找我也不要害其他女生」「強迫我一定要跟你發生性關係。誰還敢出去第2次 嚇都嚇死了」「你想誘姦我,騙我跟你住同一間房間」,李男認為這些謠言已經讓他名譽受損,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
陳女到案後表示,那些言論都是忠實陳述李男的所作所為,屬善意發表、可受公評之言論,應不構成名譽權侵害,她也補充說明,2人一同前往台東旅行時,李男未全額招待,反要求她履行女朋友義務,確實圖謀不軌,回來後自己才會在群組裡發表上述言論,強調整起事件對方也有過失。
法官調查證據後判決,陳女除因誹謗罪被處拘役外,發文內容屬私領域範圍,陳女又無法為那些控訴舉證,因此判決她敗訴,審酌兩造經濟、學歷等情形,陳女須賠償李男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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