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住在彰化縣的謝男(31歲)明知在網路認識的國二女生剛滿14歲,仍約對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女孩偷吃禁果的行為被父母發現,氣憤報警處理,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提起公訴;案經彰化地院合議庭法官依「對14歲以尚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將謝男判處1年半徒刑。
謝男於2018年2月假釋,按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他必須在出獄後立即向當地衛生局報到,接受身心治療以及矯治輔導教育,但彰化縣衛生局從2月他出獄接獲通報當天、隔年8月,一直到2022年11月,多次通知他到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治療與矯治,但謝男沒提出正當理由,也沒到院接受治療,因此彰化衛生局先對他開單,裁罰1萬元,並將其函送彰化地檢署偵辦。
判決書指出,謝男拒絕治療矯治之行為,漠視國家公權力,並造成主管機關執行困擾,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但審酌其犯後坦承罪刑,態度良好,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