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書指出,蕭妤亘為國民黨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選舉第6選區候選人,而彰化縣二水鄉十五村前張姓村長擔任蕭妤亘的競選活動工作人員。
檢方查出,張男為了讓蕭妤亘順利當選,便在競選期間以1票1000元的代價,於2022年11月25日間交付賄款2000元給羅張姓婦人,以此要求羅張姓婦人及其友人羅姓婦人投給蕭女。案經檢方偵辦後,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蕭妤亘起訴,同時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刑事部分,由於張男已死亡,法院裁定公訴不受理;民事部分,一審法院認定,張男確實買票,但從證人證述中,無法認定張男為蕭女的樁腳,也無法認定蕭女知情張男的買票行為,故判決當選有效,案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