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4日,簡男在APP刊登徵求家庭打掃的貼文,C女上網應徵,該月12日簡男約她到住處拿鑰匙,但他預謀犯案,事先準備好膠帶、童軍繩以及水果刀,等C女一進門,就掏出刀子,抵在C女脖子上,喝令對方不准動,然後拿出膠帶貼嘴、封眼,並以童軍繩綑綁被害人。
他恐嚇C女說:「現在屋裡只有我們兩人,妳根本逃不掉」,接著伸出狼爪,親臉、摸胸,還脫掉女生褲子拍打臀部,盡情猥褻後,簡男威脅C女設法籌出50萬元交付,否則要殺害她;最後,因為被害人母親不斷來電,簡男才罷手,臨走前還恐嚇她說:「我知道妳住在哪裡,如果報案,我一做完筆錄,就去你家或學校找你。」
C女一獲釋,就在家人陪同下報案,全案偵結,檢察官依涉嫌「攜帶凶器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與「攜帶凶器加重強盜罪」提起公訴;由於簡男否認企圖強制性交,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審理後,認為簡男只有強制猥褻犯行,並無強制性交犯意並著手實施性侵,判定他所為構成強盜未遂與強制猥褻,從重依「攜帶凶器強盜未遂罪」判處他4年半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