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鄭男(35歲)在臉書、IG、抖音等社群軟體中,鎖定年輕貌美,身材姣好的女網紅,長期追蹤,分析其交友狀況,接著冒用女網紅閨蜜的照片、暱稱,佯裝是閨蜜本人,與被害人交談,然後話題談及想隆乳、請教內衣穿搭等女性私密話題,誘使女網紅在受騙情形下,自拍胸部與陰部照片傳給他。
由於有2位女網紅發現上當,私密照片外流,羞憤向警方報案,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張富均今年8月初指揮搜索鄭男住處,查扣其手機、電腦,搜出不少被害人隱私照;而且,鄭男曾因類似手法犯案,彰化地檢署給予緩起訴,沒想到他竟然陸續犯案,包括2女網紅在內,這段期間受害女子達12人,因此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
全案偵查終結,檢方指出,鄭男涉嫌觸犯的罪名,包括刑法第319之2條第1項的「以詐騙方式取得被害人攝錄其性影像(妨害性隱私)」,刑法第319之3條第1項、第3項「未經他人同意,重製上開性影像罪」、個人資料保法第41條、第19條、第20條「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資」等罪,由於其惡行重大,又在緩起訴期間內犯案多起,因此建請法官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