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凱倫於2021年10月9日22時起至隔天凌晨2時止,在新北市淡水區球團員工宿舍餐廳與同事聚餐飲酒後,藉續攤為由,聯絡隊友妻子前往宿舍餐廳小包廂赴約,被害人因酒後身體不適,陳凱倫於是將被害人扶往宿舍餐廳廁所,竟基於強制性交犯意,不顧被害人掙扎反抗及一再以口頭拒絕,要對被害人強制性交行為,因被害人不斷哭求、抗拒、掙脫離開後,陳凱倫才未能得逞。
陳凱倫到案後表示,有對被害人摸胸部、下體並舔被害人胸部,還將自己生殖器靠近被害人臉旁要求被害人替他口交,陳凱倫在一審時指這是強制猥褻罪,他對此認罪,否認是強制性交未遂。案發後陳凱倫除遭控性侵罪也遭求償300萬元,今年7月士林地一審判他1年8個月,民事部分則判賠50萬元。
陳凱倫上訴二審後,表示願賠償被害人及其丈夫共50萬元,民事部分已撤回上訴,陳凱倫在二審已坦承涉性侵未遂,二審合議庭認為,陳凱倫已為達成和解而努力,犯後態度已有變更,量刑因子有所變動,審酌他上訴後才坦承犯行態度,且被害人不願和解、未表示原諒加害人,二審高等法院今改判陳凱倫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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