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新北市某高職的Y師,利用女學生想考上大學的需求,主動提議免費課後輔導,2020年12月25日下午,Y將A少女載到摩鐵,表示女學生成績太差,若想得到免費課輔,必須與他發生性關係,隨即性侵得逞。
另一名C姓少女則是在教師辦公室裡,被Y兩度強行摸胸得逞,Y師還無恥的說:「摸胸部是我替妳課輔的動力來源,如果不給我摸,就沒有動力幫妳輔導」;接著,2021年3月12日下午,他再以段考成績不理想為藉口,把C少女叫到女廁內,性侵得逞。
此外,該班還有一個K姓少女遭Y師性騷擾,Y以「遲到一次,我抓一下屁股,打一下屁股」為由性騷對方,被檢方起訴,但雙方和解,Y獲公訴不受理,但也因此失去教職,目前在餐廳送便當。
至於A、C少女性侵案,在檢察官偵查與新北地院審理時,他堅稱與這2名少女是男女朋友,供稱:「在我的世界裡,我以為跟她們都是很好的關係」,甚至揚言:「我在輔導前,都有跟A、C說,老師就是色色的,考不好就要給老師抓,她們也都同意」。
但一審判決書痛斥Y師所為,嚴重戕害少女人格發展與身心健康,甚至指出一名少女的供詞,少女說:「很長一段時間我都處於自我懷疑,覺得為什麼是我,是因為我聽話嗎,難道在學校聽師長的話是有錯的嗎?」
此外,因為Y師並無悔意,因此新北地院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等罪,判處他4年2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可易科罰金部分,判刑9個月。
Y師不服上訴,高院審結,認定他把C女帶到廁所性侵一案,應為利用權勢猥褻罪,並非一審認定的利用權勢性交罪,因此從一審判刑2年,改判為1年徒刑,其餘犯行判決刑度與一審相同,不得易科罰金部份,分別判刑3年、1年,可易科罰金部份判刑6月、5月,未定應執行刑;全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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