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告訴法官,父親年輕時染上吸毒惡習,母親也素行不良,父母長期進出監獄,所以她們姊妹出生後,全靠祖父母、叔叔與姑姑扶養長大,成長過程,兩姊妹幾乎沒見過父母,即使父親出獄,回家也是向阿公、阿嬤討錢索用,未支付她們的扶養費用,更談不上關愛。
甚至,姐姐結婚時,父母依然下落不明,因此由叔叔擔任主婚人,牽她的手走紅毯,因此,8年前父親感染愛滋病,酒醉路倒後送醫,變成植物人,新竹市政府協助安置,並通知她們接手照料父親,盡扶養義務,令姊妹倆無法接受。
兩姊妹強調,父親的存在,在她們成長過程中是難以承受的黑暗面,如今姐姐有了自己家庭、孩子需要照顧,面對市府發文要求處理父親後續醫療及照顧事宜,不但心力交瘁,更是心有不甘。
姊妹們主張,父親有違為人父應盡之責,顯然已構成民法「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強令姊妹負擔未曾相處、聯繫過的父親扶養責任,顯失公平,因此向新竹地院請求免除姊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然而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陳男從未盡扶養責任,更遑論付出絲毫關心,姊妹全仰賴親戚扶養長成,甚至大女兒出嫁大喜之日,亦由叔父主婚,身為親身父親置身事外,足認陳男於兩名女兒成長過程中,未盡其保護教養義務,其情節重大,若由姊妹負擔陳男扶養義務,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顯失公平,因此裁定陳姓姊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均應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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