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教友指控,2020年10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他在台灣藝起發光促進協會擔任攝影及剪輯的工作,林男在協會遭查稅風波中,得知自己的私人印章,被蓋在協會收據的財務長欄位,再交給捐款人,前後3張收據,金額共約10萬元,因此委由律師對陳維齡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檢察官今年8月以被告身分傳喚陳維齡及證人到案釐清案情,訊後將3人請回。陳維齡到案時否認犯罪,她辯稱,當初開收據的用印,都有經過林男授權,並稱該協會並沒有財務長,是為了滿足欄位,得到告訴人授權才蓋章。
檢察官為釐清事實,另外傳喚了3名協會員工,一名楊姓員工稱,剛進協會工作時,林男就提醒他們要刻印章,目的是蓋在奉獻收據上,更指收據上有3個欄位,「第一個是宋逸民,第二個是財務長」,他曾詢問過工作同仁,財務長、經手人2個欄位要改誰的章,林男說都可以,於是他就告訴林男,財務長蓋林男的印章,他會先將奉獻收據「蓋好蓋滿」,等到有人奉獻時,再由陳維齡填姓名、日期及金額。
檢方勘查該協會相關證人的說詞後,採信陳維齡蓋林男私印之前,有經過林男授權等說詞,因此認定陳維齡的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