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考量到本件為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必要,說明如下:
一、本案發生於113年2月14日下午1時許,地點在金門東南方北碇島附近海域,海巡隊接獲通報並發現有1艘大陸船隻,自大陸地區水域駛入我國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劃設之「禁止水域」。海巡隊巡防艇即命令該船隻停船受檢,惟該船隻卻加速逃逸,於逃逸過程中尚未出「禁止水域」即翻覆,該船隻上4名男子經海巡隊救起送醫,其中2名不幸死亡。
二、本署介入調查後,海巡隊向本署表示驅離及大陸船隻翻覆之過程並無錄影紀錄,為還原案發事實,本署檢察官對海巡隊巡防艇之艇長及駕駛製作證人筆錄、調閱案發時海巡隊之通報紀錄、海巡隊撥打119之通聯、相關雷達影像等資料;涉案之船隻及海巡隊巡防艇均已吊至陸地上存放,經檢察官會同書記官前往勘查並製作勘驗筆錄。檢察官勘驗巡防艇之結果,確未發現其上有固定之監視錄影器材。
三、生還之2名陸籍男子,先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金門查緝隊(以下簡稱查緝隊)對其製作各3份調查筆錄,又經本署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對該2人製作各2份訊問筆錄,並命具結,目前對該2人部分已調查完畢。該2人均表示對海巡隊執法程序無意見。
四、今(20日)死者家屬抵達金門後,本署檢察官即會同死者家屬進行複驗,為減少事後發生爭議之可能性,本署採公開、透明之調查方式,由死者家屬檢視遺體、現場觀察涉案雙方船隻、檢視相關證據資料,並保障死者家屬及其委任律師陳述意見之機會。今日相驗過程中,因死者家屬稱對死因暫不表示意見,故檢察官將視情形決定是否安排解剖。
檢方指出,生命法益為最重要之法益,本署以最謹慎之態度積極處理本案,使死者能夠得到安息,使生者能夠迅速返回大陸地區,本署將持續迅速謹慎調查,儘速還原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