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起因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先前曾說,低薪是教育出問題,隨後鄭運鵬在臉書貼出民眾黨以基本薪資2萬6招募黨工,驗證柯文哲以香蕉只能請到猴子的理論。
為此,民眾黨前發言人徐千晴在臉書開砲,截圖鄭運鵬團隊的徵才廣告,稱鄭運鵬從聯絡人、電話、地址還有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鄭運鵬回應辦公室並未對外徵才,認為徐千晴未查證就發文,依法要求徐千晴賠償60萬元。
台北地院一審審理時,徐千晴稱自己是評論可受公評之事,言論對人不對事,不需要浪費司法資源;鄭運鵬的律師則主張,徐千晴上傳的截圖顯示工作機會為0,明知道鄭運鵬辦公室沒有徵才,卻稱鄭像是詐騙集團,明顯造成鄭的負面評價。
法院認定,徐千晴稱「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等語,並非說鄭運鵬就是詐騙集團,僅是對頁面沒提供資訊發表個人意見,鄭是自願進入公領域的公眾人物,應以最大容忍程度接受社會大眾的檢視,判決書還提及「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判鄭運鵬敗訴,徐千晴免賠。
案經鄭運鵬上訴,高等法院今日宣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徐千晴須賠償15萬元。
高等法院指出,徐千晴在粉絲專頁的發文是以鄭運鵬的徵才廣告為基礎,進而表達「猶如詐騙集團」的意見,理應考慮事實的真偽,且人力銀行查詢工作機會的方式相當簡易,所需時間短,一般人都可以輕易做到,徐千晴應該事先查證。
高等法院說,徐千晴的貼文與證據不符,也無法證明已查證,故「猶如詐騙集團」的發言不屬於合理評論,已侵害鄭運鵬的名譽,導致鄭的精神痛苦。鄭可再上訴,徐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