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徐表示他先將木製關刀放入妻子口腔,再塞入銅錢,但驗屍報告記載,死者口腔有多處傷勢,且關刀刀柄、刀刃斷裂,證明徐是持關刀猛力插刺,而非放入,加上徐也承認不會法術,幫妻子驅邪之說顯為無稽之談。
法官認為,死者傷勢集中在頭臉部、口部、頸部、胸腹部,均屬人體重要器官所在位置,此為眾所周知的事實,徐卻攻擊妻子相關部位,造成舌骨、肋骨骨折,最後窒息身亡,如非施以巨大的壓迫、撞擊力量,不可能如此,更惡劣的是,徐事後並沒有任何救護作為,也沒有打119求援,任憑妻子死亡而不理,顯見惡性重大。
針對這起殺妻案,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徐有妨害自由、槍砲、傷害、強盜等前科,犯罪手段均屬嚴重,顯見品行不佳、法治意識薄弱,案發當天徐殺害妻子,對在場的幼子造成心理重大創傷,更見其視人命如草芥,行徑令人髮指,因此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要他在牢裡好好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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