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D女、遭控性侵的A男與兩名同事,於去年七月從台北搭高鐵至高雄出差,當晚四人聚在同一房間小酌,飲畢各自回房,一個星期以後,D女竟然控告A男性侵;D女的說法是,當天凌晨五點多,A男侵入她房間,爬上床親吻她的脖子,還隔著內褲撫摸,雖然她表示拒絕,但A還是違反其意願,伸狼爪進入內褲,「指侵」得逞。
但A男在檢警傳喚時大呼冤枉,他堅稱當晚喝完酒,大家各自回房,是D女說怕鬼,邀他到房裡陪伴,兩人同床共枕一夜,互動曖昧,清晨醒來他做出一些親密舉動,D女也有回應,兩人在很自然的狀況下親熱了一番,其過程並未違反女方意願,他認為,可能是回台北後,D女不滿他的態度降溫,才會提告。
檢察官為了釐清真相,調閱飯店監視器,發現D女小酌後回自己房間,走路很穩,不像喝醉酒,也無須旁人攙扶;此外,檢察官還查出,D女傳訊息給男友「報備」,說自己怕鬼,所以請同事(未說明男女)在房裡陪她。
一起出差的同事則證稱,當晚D女並未如她說的,喝得很醉,且隔天集合時,D女與A男互動正常,不像是發生了什麼事,因此檢察官認為,對比現有事證,難認為A男有違反女方意願,認定A男涉強制猥褻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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