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在提案中指出,鑑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需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然而中國人入籍台灣要放棄中國國籍恐有法制及實務上的困難,因此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及國籍法,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第17條之2修正草案,新增「經入籍宣誓」及「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作為申請定居的必要條件。
其中「入籍宣誓」誓詞如下為「本人完全放棄以前所屬大陸地區之公民資格及其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承諾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後,將捍衛其民主與自由,恪遵憲法及法律,善盡公民義務。」大陸地區人民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內政部存查;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或簽名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修正草案還規定,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或簽名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黃捷強調,提案新增陸配入籍需宣誓放棄中國公民身分並效忠台灣,也需和外配一樣經過考試。而她的版本中,宣誓具法律效力,違反將會被註銷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