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指出,陳重文坦承聲請書所指公司部分的公司法資本不實罪的犯行,且依偵查卷內同案被告供述、證人供述及其他非供述證據等相關證據資料,足認陳重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資本不實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認為,依卷內事證及被告供述,被告就介紹某公司人員與同案被告康立錡認識、以預先分配機關標案款項層轉得利等節之供述,與證人供述、卷內事證尚有出入,是本案仍有部分案情尚待檢察官查明釐清,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綜此,於本案犯罪事實查明前,被告為脫免或減輕罪責,自有可能利用與證人的利害關係,與證人勾串,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
法官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經衡量後認本案尚無羈押必要,而得以具保代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裁定陳重文以200萬元具保。
昨天除了陳重文,包括其白姓妻子以及業者「台灣智慧光網」董事長李慶煌等14人均被約談到案。由於陳重文無法交代5,000萬金流,今晨檢方對其聲押,至於陳的妻子和李慶煌則分別以200萬和350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