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認為,本件據爭「TSPO」商標雖為外文「Taipei Sinfonietta & Philharmonic Orchestra」縮寫簡稱,然非直接傳達與其使用服務本身或與其內容有關的相關資訊,消費者會將其視為指示及區辨服務來源之識別標識,據爭商標應具相當識別性。
提起異議的老字號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認為,該團於1985年成立,英文名稱為 Taipei Sinfonietta & Philharmonic Orchestra,常簡稱為「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台北愛樂」或「TSPO」廣為社會大眾所熟知。
該團還說,成團迄今已逾36年,多次受邀國際音樂盛典並經常邀請世界著名演奏家至我國進行音樂交流,「TPSO」與「TSPO」商標,二者僅外文字母排列組合些微差距,兩造商標近似程度極高,且均指定使用於音樂相關服務,讓外界混淆。
商標TPSO代表人被控曾在台北愛樂擔任行政經理一職,6年前未獲異議人同意自行設立公司,以高度相仿「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名稱作為團名,頻繁藉機混淆視聽以接洽相關展演業務而造成廠商、政府機關等混淆誤認,因此請求智慧財產局依法撤銷其註冊。
遭異議的TPSO商標權人則答辯,「台北」及「愛樂」或「台北愛樂」等字樣皆已成為音樂業界習見常用之字樣,主張「台北愛樂」4個字的用法非異議人所創用,整體視覺效果亦截然不同,應不構成近似。
不過,智慧財產局仍認為,兩造商標近似程度高,據爭商標已達著名程度,具相當識別性,並為相關消費者較為熟悉商標,因此,判定「TPSO交響樂團」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