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李彥廷先在中國以當地公司名義,向農村收購製造辣椒粉原料,進行初步加工後,再販售給台灣公司,並在國內進行第2次混料加工,轉售下游廠商。檢調還查扣一份記錄每家公司被抽驗次數及違規比例,認定李彥廷早知辣椒粉含蘇丹紅成分。
本月9日,雄檢認為李男、吳女和謝姓女職員3人,涉案情節重大,聲請法院羈押禁見,法官裁定李男80萬交保、吳女及謝姓女員工各20萬元交保,承辦檢察官不服,正式提起抗告,高雄高分院撤銷裁定發回後,地院更裁李和吳女羈押禁見,謝女則改為25萬元交保。
日前李、吳女不服遭羈押,提起抗告,雄檢也針對謝女部分提起抗告,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裁定並無不當,兩造均駁回並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