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所載,聯亞生技於110年6月30日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UB-612新冠肺炎疫苗緊急使用授權,嗣食藥署於110年8月15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聯亞由彭文君和醫事部經理黃俊樺代表出席,醫藥品查驗中心公布其平均效價未達標準,長達17分鐘的報告,確認聯亞生技疫苗未通過EUA審查。
隔日黃俊樺開盤前即掛單賣出3張持股,以規避13萬2千元損失,而王長怡在確知時任衛服部長陳時中將召開記者會宣布該訊息後,要求彭文君等人召開緊急應變會議,彭文君首要之事竟是馬上賣出全部持股,規避近300萬元的損失,並告知同公司的密友傅琳芳,傅在緊張之餘操作錯誤,還以200元價格「買入」5,000股聯亞藥,隔日一早亦全部賣出。
判決書提到,彭文君和王長怡一起參與聯亞疫苗的設計與製作,王長怡作證指稱「彭文君是這個疫苗共同發明人,對這個產品有全盤的了解,且跟了我20年,我想的東西彭文君會去執行。」根據另一位證人郭惠凱表示王長怡從隔日上午10點多就不斷與她通話討論審查未過,郭惠凱還與其他同事微信對話「王董打聽到的」「她12點就在起瘋了」「12點就在發瘋了」,法官認為王長怡與彭文君關係較郭惠凱密切,怎可能會不告知彭文君此事。
案發當天下午,前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在例行防疫記者會中公布聯亞疫苗EUA審查結果沒有通過,旋對聯亞藥股價造成嚴重衝擊,當天每股成交價自202元直接砍半腰斬至100元。
法官指出,黃俊樺在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其餘3人對於所涉內線交易諸多情節中,部分極為明確之事實猶堅詞否認犯罪,彭文君依舊在聯亞生技擔任副總經理等要職,仍是王長怡最倚賴的左右手,甚至以專家會議中沒有仔細聽做為脫罪藉口,令法官十分感慨,認為高智識分子的當事人,長久以來常將民刑事審判重心集中在二審法院。
法官最後語重心長地寫下:「被告及辯護人所常採取之策略為,在一審法院審判時矢口否認犯罪積極爭取無罪判決,迨被判決有罪後,再於上訴二審法院審判時坦承犯行,以求得緩刑或較輕刑度(諸如得易科罰金)之宣告,此種投機的策略必然導致二審法院負擔日益沈重,亦使一審法院所耗費之大量司法資源徒然浪費。 苟司法機關一直無法以實際行動遏止此種當事人在民刑訴訟上之投機行為,則縱然投注再多的司法資源,亦無法使整體司法訴訟運作趨於正常,豈能不慎思乎?」
最後合議庭依內線交易罪判彭文君徒刑4年10月,犯罪所得287萬沒收、傅琳芳徒刑3年9月、犯罪所得103萬沒收。傅父傅金城3年4月、犯罪所得74萬8千元沒收。黃俊樺1年6月、緩刑4年,需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犯罪所得13萬2千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