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事發於2021年11月,一名女客在鄭男經營的酒吧喝酒,喝到酩酊大醉,獨自一人坐在路邊休息,鄭男行經認出她是剛才店內消費的客人,假借帶她回酒吧上廁所趁機撿屍。
鄭男把女客帶回酒吧二樓後,認為女方也對他有好感,伸手愛撫撩撥對方,當時女方也替鄭男口交,鄭男「凍未條」。不顧女客頑力抵抗,強行掰開她的大腿硬上,奪走女生的第一次。
事後,被害女客不堪受辱,怒告鄭男妨害性自主,還向友人哭訴,強調自己始終保留處女,就是希望初夜保留給未來穩定交往的男友,而非是一夜情,朋友證詞也證實聽聞被害女生酒後雖會幫男性口交,但並不與人發生進一步的性關係。
一審法院考慮到兩人事發前的親密互動,認為鄭男的犯罪行為是情欲驅使下的結果,因此並未使用極端的強制手段。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定,法院酌情減輕了他的刑罰,判處他2年的刑期。
然而,鄭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時也跟被害女客達成和解,同意支付100萬元的賠償金,先行付出20萬元,剩下的分期付款。二審高等法院雖然駁回上訴,但也考慮到鄭男的悔悟態度及與被害人已經和解,判決緩刑5年,並要求在1年內完成10小時的法治教育課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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