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趁1994年至2023年間在南投縣的國小擔任教師、主任及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藉著與女學生接觸的機會向對方伸出狼爪。
檢警調查,劉男擔任校長期間對A女強制猥褻3次、B女強制猥褻1次、C女強制性交2次及強制猥褻1次、D女性騷擾2次,4女遭騷擾當下均是未滿12歲的國小學生。
法院痛斥,劉男至今毫無悔意,未與被害人和解或道歉,態度惡劣,審酌後,依9罪分別量處7月至7年10月不等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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