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指出,這類事件屢見不鮮,因為台灣將大麻和K他命等列為管制類毒品,而部分國家開放大麻娛樂使用,導致許多台灣人在國外吸食大麻並染上癮癖,回國後出現失序行為或為了解癮尋求非法途徑購買毒品。
李震華強調,毒品危害的嚴重性具有持續性的傷害和衍生性的麻煩,我國立法者應立即採取行動。他引用《刑法》第5條之規定指出,境外施用與持有毒品不適用刑法追訴,換言之,不論那一級毒品在國外持有及吸食,在台灣都不成立犯罪。
李震華說:「《刑法》第7條規定,台灣人民在境外犯下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台灣司法單位才有管轄審判權,但如果犯罪地的法律不處罰,則不在此限。因此縱使在國外持有大麻而引誘、甚或轉賣給他人吸食,由於國外不罰,回我國也不能訴追處罰!」
李震華進一步指出,只要在國外吸食毒品,回到台灣甚至不需要勒戒,這也成為一些明星二代和富二代鑽取的法律漏洞。他特別指出,近年來,隨著澳洲打工潮流行,許多台灣人在澳洲非法施用大麻,回國後即使遭實名舉報,司法機關也按法律通例認為無法可據,導致這些人得以蒙混過關,但顯然忽略毒品的成癮性所帶來的危害。
縱使我國刑事政策不處罰在國外吸食毒品的行為,但就是否成癮的觀察勒戒,仍然必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勒戒部分,加以處理。不應因為無罪而置之不理!免得成癮者發作時失序,或繼續尋求非法管道購買而衍生問題!
李震華呼籲,台灣司法機關必須認真對待此問題,進行法律修正,堵住這些漏洞,以防止更多類似事件發生。他強調,唯有通過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遏制毒品對社會的危害,保障公眾的社會安全和健康。
★《鏡週刊》關心您: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