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鏡週刊聲明:
針對徐巧芯委員於今(12日)上午在立法院前受訪時,指稱鏡週刊記者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記者用「釣魚、欺騙」的方式進行訪問、未盡合理查證之責云云,鏡週刊聲明如下:
一、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鏡週刊記者並非該辦法中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因此記者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合先陳明。
二、鏡週刊記者自消息來源接獲【徐巧芯捲三案】新聞內容,經過經過詳細查證、產生確信後始為報導已如前述。按報導中明確交代:「台北地院5月24日召開延押庭,提訊劉向婕、杜秉澄、林于倫3人出庭,杜秉澄在法庭當場爆料,……」,故記者的查證簡訊以「司法單位接獲訊息」來表達並無不妥。且記者本來就沒有義務在詢問回應時鉅細靡遺地將即將報導的內容向受訪者說明、以免洩密,此乃所有媒體通常的作業準則,並非「釣魚、欺騙」。
三、徐巧芯委員在擔任立法委員前,已擔任多年台北市議員,擁有極大的輿論聲量,也熟悉媒體的操作。惟即便是立法委員,在公然發表意見時仍應在合理範圍內為之,如故意發表指鹿為馬、張冠李戴的言論致他人名譽受有貶損,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本文為涉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