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警方調查,陳男行為已構成「藉端滋擾住戶」,對其裁罰8,000元,但陳男不服提出抗告,強調自己因長期獨居,出現幻聽、幻覺等精神狀況,目前正在醫院治療,希望撤銷罰鍰,但法官認為此裁罰並無不合,駁回其抗告。
據判決書,陳男居住在台北市某區3樓,於去年(2023)4月13日至6月11日期間,多次無故送禮、包紅包給劉姓鄰居,儘管鄰居已多次當面婉拒,甚至將紅包交至派出所,請警方通知陳男取回。
在警方詢問中,陳男坦承有包紅包給劉姓鄰居,但解釋道:「這是給他小朋友的,我都夾在門縫,我沒有滋擾他,也沒有惡意。」他還表示,「我喜歡鄰居的小朋友,小朋友很可愛,所以我會送禮跟包紅包給他」,針對在鄰居家門口祭拜一事,陳男則稱:「只是拜平安的,沒有什麼壞意。」
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旨在維護公共秩序,違法行為不論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且陳男在警詢中能清楚回答問題,思考連貫,對案件原委能清晰表達,足見其具有分辨能力,故法官最終裁定駁回陳男的抗告,本案不得再提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