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書指出,2016年3月王榮賓法官承審新竹地院葉姓被告及梁姓、許姓少年涉犯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宣判後梁姓少年上訴至高等法院後,2018年12月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於2019年2月12日將此案資料交由原承辦法官林榮賓,依法他要自己審理或簽呈改由其他法官審理,但他卻擱置案件,直到2023年8月要遷調嘉義地院前2天,才以審理單批示此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此案長達4年6月。
新竹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議將王榮賓送評鑑,王榮賓對此表示,2019年2月他收到此案非常上訴判決及發回卷宗時,是職業生涯中第一次碰到此種情況,有點不知如何是好,經詢問書記官及審判長後得知應簽出分案,但因他先前沒有研擬過類似的簽呈,雖有請書記官詢問刑事記錄科科長提供ー份簽呈例稿參酌,但仍不知如何研擬而予以擱置;後因承辦案件數量增多,便將注意力放在處理未結案件上,加上家庭因素,忽略對這案件簽呈的研擬,王榮賓認為自己有疏失但並未影響當事人權益,他認錯並強調不會再犯。
針對王榮賓法官的說法,法評會認為,此案其他當事人已於2018年及2019年判決確定,但王榮賓怠於執行法官職務,讓這位當事人少年時期涉犯的刑事案件,多拖延了4年半,到當事人成年後才經由法院判決確定,除無法及時獲得公正審理,至今仍處緩刑期間。
王榮賓法官雖辯稱延宕處理此發回案件並未影響案件當可人的人身自由及程序利益,但法評會認為,為了使司法的公平正義得以即時彰顯,刑事案件的審理本須兼顧裁判品質及審判速度,以落實《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的基本立場,王榮賓法官所為明顯有違法官應謹慎、勤勉及妥速執行法官職務的義務,他的違失對人民權益影響程度重大,有予以懲戒的必要,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俸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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