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表示,蘇震清擔任立委期間申報民國107年(西元2018年)11月1日的財產,就應申報財產項目,未據實申報本人借用他人名義持有的存款7筆。經核受處分人所述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處分確定金額400萬元。
蘇震清於2020年立委選舉政治獻金專戶,於民國108年(西元2019年)收受李恒隆以他人名義違法捐贈政治獻金,未盡查證且未依限辦理返還或繳庫,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蘇收受捐贈者不詳的政治獻金未存入專戶、未開立受贈收據,且匿未登帳而故意為不實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遭沒入360萬元、處116萬元罰鍰。
監察院表示,林為洲擔任立委期間申報民國108年(西元2019年)11月1日的財產,就應申報財產項目,未據實申報本人土地變動情形13筆。經核受處分人所述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分確定金額120萬元罰鍰。
監察院指出,台北市警察局長李西河在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長期間,申報民國111年(西元2022年)10月7日的財產,就應申報財產項目,未據實申報本人現金1筆。經核受處分人所述申報不實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6萬元罰鍰。
監察院表示,台灣高等法院前院長石木欽申報民國106年(西元2017年)11月1日的財產,未據實申報配偶債務2筆。經核受處分人所述申報不實之理由,不足採信,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以12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