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念暉律師進一步解釋:「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再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此外,依據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1138條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周念暉律師點出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且以「親等近者」優先,因此即使這對姊弟都拋棄繼承,身為配偶的媽媽也依然無法單獨繼承全部遺產,姊弟那份遺產的繼承權會由「親等較遠」的孫輩取得。
換句話說,將會由多數孫子女和媽媽共同繼承,且就算孫輩全部拋棄繼承,繼承權也會往下一個順序,例如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輪下去,直到確定全世界都沒有其他有血緣關係的繼承人,才能由配偶完全繼承所有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