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科長指出,原告在該機關任職多年,但對自身業務掌握度不佳,經多次指導後效果不彰,因此難免以嚴肅口吻對待。雖然她不記得有3次使用「豬頭」這一詞,辯稱這可能是一時氣憤、挫折下的口頭禪,並非有意侵害名譽。女科長更指出,她對女技士的指導屢次未見改善,因而需以嚴肅的態度對待。此外,她強調這些言論並非針對特定人,也無意貶損女技士的名譽權。
女技士因此向相關單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並向法院提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30萬元。女科長則辯稱,她並非有意侵害名譽,並已在得知反映後立即調整態度,並透過通訊軟體向女技士道歉。
然而,法院判決認定「豬頭」一詞具有針對性和攻擊性,且在工作場合使用已嚴重貶損了女技士的人格和社會評價。因此,判決女科長需支付3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並自2023年7月8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