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udn》《上報》報導,張秀鴛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報導被害人資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但沒有規定不能報導加害人資訊,因為部分案件加害人為父母、長輩或監護人,一旦媒體揭露,被害人身分恐連帶曝光,所以才會約束媒體報導。
此外,根據教育部規定,幼兒園不屬於學校,所以沒有不能報導幼兒園名稱、班級與加害人身分的問題,張秀鴛強調,本案為揭弊型報導,不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細則規定,媒體揭露該幼兒園名稱、班級等資訊並無疑慮,可放心報導。
張秀鴛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正研擬修法,未來欲將規定放到母法裡,刪去學校、班級等文字以免產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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