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指出,任何形式的菸品或電子菸都是有害的,電子菸多含有尼古丁及有害致癌物,對使用者和暴露於二手菸者都有害,也沒有證據證明電子菸是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
最高檢有鑑於電子菸油極易可能摻雜各種成分,甚至毒品或藥品,衍生各類社會問題與刑事責任,但電子菸含尼古丁成分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為,是否負刑事責任,法院見解分歧,因此《菸害防制法》相關法律問題極待釐清。
最高檢說,電子菸不含其他藥品或毒品,且未宣稱療效之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案件,如果違反《藥事法》,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根據最高檢函詢各地檢察署並彙整統計數據顯示,自去年3月22日《菸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後,至今年4月30日止,各地檢察署就電子菸違反《藥事法》案件,總計偵結639件、718人,其中起訴46件、56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35件、35人;緩起訴處分72件、73人;不起訴處分486件、554人。
其中,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約佔12.67%;緩起訴處分約佔11.26%;不起訴處分約佔76.07%。司法實務上,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頗為分歧,其原因在於法律規定並不明確。
因此,最高檢日前多次邀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及檢察司、衛生福利部、二審檢察署及台北、士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橋頭地檢署,共同研商《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前後,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與會人士達成多項共識,包括修正《藥事法》始為正本清源之道,以及電子菸不含其他藥品或毒品,且未宣稱療效之案件,就相關事實與法律適用,如有疑義,司法機關宜審慎處理。
最高檢呼籲,立法與主管機關儘速修正《藥事法》,明確規範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為,是否科以刑事責任,以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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