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回顧全案,高虹安被控在擔任立委期間,要求旗下助理與辦公室主任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酬金、加班費到金額上限,將虛報、浮報差額繳回,供高虹安個人使用,北檢依貪汙罪等起訴高虹安等5人,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高虹安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高虹安稍早透過影片強調,自己會提出上訴,並即刻退出台灣民眾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