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起因是2012年,雞排妹18歲剛出道時名氣不大,不過元和雅仍願相助,以「廣告代言換免費抽脂手術」的方式,雙方簽訂代言合約;於是元和雅為雞排妹進行大腿環抽療程(包含内側、外側、後側、前側,價值25萬元)。雞排妹則需配合術前、術後治療過程及治療成果照片拍攝,以供元和雅集團與相關事業進行廣告及行銷等使用。
只是雞排妹後來違約未配合拍攝術後照,才以寫真書照片10張取代,元和雅甚至情義相挺買下10萬元寫真集。不僅如此,雞排妹還在寫真集其中一頁寫下「感謝元和雅」,而從2012年長達8年的期間,她也無異議;到了2020年雞排妹卻突然宣稱當年元和雅手術失敗,並認為診所持續使用她的肖像已侵權,要求診所下架代言看板並求償150萬元。
接著雞排妹又在臉書貼文開轟元和雅,元和雅認為難不成雞排妹「抽脂術後8年間出版多本寫真集全靠修圖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法官認為,雙方對寫真書照片確實存在不定期授權關係,元和雅並未故意侵害雞排妹著作或肖像權,因此判決免賠,雞排妹不服上訴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二審合議庭認定,元和雅提供25萬元醫美療程,取得雞排妹寫真書10張照片作為推廣醫美服務之用,雙方確有不定期授權關係存在,最後判決駁回雞排妹鄭家純上訴,全案定讞。
合約官司終於落幕,元和雅發聲明指出非常感謝法院的公正判決,還診所一個公道。當時只是發於善心,願意支持一位新人(雞排妹),卻沒想到多年後卻遭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