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曹男去年2月透過手遊結識少女,雙方交換社群帳號並開始聊天,事後少女愛上曹男,並進一步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期間曹男更是不顧少女未滿16歲、少女老師告誡,堅持嚐禁果,與少女發生性關係。據了解,曹男帶著少女前後於百貨公司樓梯間、無障礙廁所發生3次性行為。
對此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曹男明知少女年紀,遭提告後先是辯稱不知道少女年齡,直到最後才坦承犯行,且曹男至今仍未與少女以及少女的母親達成和解,加上曹男犯罪後未反省悔過,仍有僥倖取巧之心,最終依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各處曹男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不得緩刑,全案仍可上訴。